珞亦不絕 by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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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、憲法老師、行銷總監。喜歡議題溝通,剛取回髮型還有眼鏡的選擇權,覺得自己曾經是個禿頭。雖然看起來常常亢奮激烈,其實細膩謹慎,希望可以透過單口還有訪談,讓大家看到事情更多的面向。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出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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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振洲

hi,我很又很久沒來了,很謝謝你上次在122提到的我們都要做好準備的論述,不過我比較希望有機會的話能夠討論你認為的死刑應該違憲這件事,我其實很喜歡看那些媒體報導的重大刑案的判決書,包含2014年在捷運殺人的鄭捷,因為經過法院完整調查,才能更理解犯案人的動機與成長背景。目前最新的死刑一審判決應該是去年的三重滅門案,也是國民法官第一個判死案例,不過這個113年薪北地院判決不知為什麼被系統列為不公開,因此只能看到新聞稿。 我想問的是,以今年一審的兩個死刑案例為例,一個是在2023年發生的高雄噪音殺人,一個是去年發生的三重滅門,這兩起命案的共同點都有殺害兒童,而且動機很難被大眾憫恕,一個是因為噪音糾紛,但是否真有噪音,看起來既狀況不站在殺人者納編,因為殺人者表示有噪音的某次,實際上被害人並不在家,而且該判決書中,加害人表示你(被害夫妻)讓他們在14樓(加害者在13樓,在被害者下方那戶)鑽兩三個月,如果被害人真的有工程,一定知道,但實際上就是沒有。而且他殺人的時候是沒有任何告知就殺了小孩的母親,當時母親正要帶小孩出門準備上學,小孩在客廳等,所以門開著,行為人進入之後再沒告知的情況就殺了媽媽,然後還跑去主臥室殺了正在睡覺的小孩爸爸。 第二個三重滅門案基本上就是男方認為太太不快樂,但其實她自己也有欠賭債等自己的問題,然後就殺了太太、岳母,還有太太跟太太跟前夫生下的三歲小孩,而且殺小孩的原因就是不要留活口,也是為了減輕逃亡難度,然後他抱著一隻狗跑到台中被警察抓了,我相信你如果去查資料,都能理解這些人的動機真的很難被社會接受,那對於這種惡性重大的人,為什麼死刑還是不該動用的呢?另外,如果沒有死刑,這些被判處最重刑罰的犯人該怎麼管理呢?國外怎麼做?似乎很少人在思考這件事,個人支持漸進廢死,但必須在廢除之前先建立配套,如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等,還有,如果沒有死刑,假設疾行就是無期徒刑,那這些很難甚至不能出獄的人,該讓他們在監獄裡怎麼樣能夠貢獻社會?現在勞作金低的超級誇張,根本不可能讓他們養活自己,納在這情況下要關到死,該怎麼管理他們?總不可能說廢死以後只是把它們丟在監獄不管理不教化吧!

2025-11-10

Andy

121|言論自由的老大就是演算法?

珞亦您好,非常感謝您深入剖析言論自由從「免於壓迫」轉向「自我治理」的時代困境,以及演算法如何導致言論市場失靈的精闢論述。 我注意到您最後的論點導向「需要新的智慧進行合理管制」,但最終沒有明確指出您個人會傾向平台自律(加重平台責任)還是政府介入(以法律規範演算法)。 我對此點非常期待,想以留言的方式跟您請教這兩者之間的權衡,以及如何融入台灣的憲政脈絡: 核心提問:面對演算法的挑戰,誰來控管,以及如何控管? 1. 國際經驗與憲政背景的差異 當我們討論管制主體時,國際上存在不同觀點與背景,這深刻影響了其對言論自由的界線: 我想以2020年,川普被Twitter因煽動暴力而遭刪文的事件(2021年1月6日美國國會山莊事件後,推特(Twitter)等社群平台以川普的發言有「進一步煽動暴力」的風險為由,對其施以永久或暫時的帳號封鎖。這起事件立刻將「科技巨頭的內容審查權力」推上風口浪尖。),做提問。 以下是我個人粗淺的觀點理解: 美國觀點: 美國網路平台有受《避風港條款》保護,賦予平台免責權,讓其能自主審查內容,體現了「限制政府權力、保障人民自由」的最高原則。 Twitter 沒有言論審查川普,也沒有扼殺川普的言論自由。這是因言論自由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。而整套美國憲法的出發點,是用來拘束政府的權力。只有政府的行為才會侵害言論自由,個人與企業無法。 歐洲觀點: 而歐洲如梅克爾曾認為應由政府來管(https://www.ithome.com.tw/news/142162),而非將責任留給平台自行負責。這也與歐洲習慣由國會或政府制定詳細規則進行管制有關,相對較少出現言論審查爭議。 我的粗淺認知是:台灣憲政設計與歷史經驗,與歐洲(例如:習慣由國會/政府立法管制,如NCC)的背景可能似乎更為接近。 想請教對台灣憲法有豐富認識的您:在這樣的國際論述下,您會如何思考「平台控管」與「政府控管」的界線,以及兩者應如何適用台灣的憲法精神? 2. 控管方式的具體想像 無論最終傾向哪種控管方式,都必然涉及對言論自由的界線劃定: 如果您認為「政府控管」是必要的: 您提到「合理管制」,如果採類似NCC的管理模式(公權力介入),您認為政府應該如何介入演算法或資訊傳播,才能符合您所定義的「言論自由界線」? 例如,對於您提到的「假訊息」,政府立法應如何劃定界線? 如果您認為「平台自律」是可行的: 您提到平台對兒少性剝削負有責任,若以現行Meta廣告須實名制(以應對詐騙)這種平台機制為例,您認為平台至少應負起什麼樣的責任底線(例如在處理煽動性言論或仇恨言論時),才能確保言論市場的「自我治理」? 期待您的進一步解析,謝謝!

2025-11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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